原开发商直属物业,合同已到期。管理期间不作为,不能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后来经业主委员会重新招聘新物业公司。现在老物业公司赖着迟迟不走,不肯交接,业主在政务政务论坛上反应后住建局回应已经下达书面责令通知,限期十日内撤离2016年2月25日回复。然而现在十日已过,老物业仍然不肯走。现在有什么办法能让老物业尽快交接撤离?今天有业主在小区集体抗议,据说已经联系过媒体,但是作用还是未知。
房管局
先来看看换物业时的交接程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正确的流程应该如下:
书面告知老物业。当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老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和撤离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等。这一步很重要,关系到后续程序。
制定交接计划。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拟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就要着手制定交接初步计划,明确交接时间、具体资料、财产、费用结算等事项。当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交接正式计划,细化所有交接事项。必要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房管办等有关单位、部门参与指导。
计划制定后,应告知所在街镇有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房管办等。
制定应急预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老物业是否配合交接进行充分的研判,并与老物业作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如老物业表示可能不会主动配合交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抄告所在地的街镇及居民委员会、房管办等。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应主动事先告知所在地综治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行业主管、居委会等部门。
合理确定交接时间。
交接时间涉及到合同期限问题,业主委员会在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交接时间问题。合同生效日或结束日应当避免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元旦、 双休日等节假日或敏感日。特别注意的是,交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零点进行。换句话说,要放在维稳力量工作日为宜。
其次,老物业拒不撤离不移交的处理方式如下:
双方协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方,通过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方调解。
由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街镇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由房管办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协调。形成调解协议或协调会议纪要,交接双方订立移交协议实施交接。
约谈。由社区管理、治安管理、公安、行业主管、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约谈拒不撤离的物业公司。重点需要告知老物业遵纪守法以及如违反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接的最大阻力可能是老新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各为其主。保安的主管部门如果事先约谈双方保安公司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保安公司配合交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获得双过半同意的基础上,应按选退出管理、后解决纠纷原则处理交接问题。
行政处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被处罚的物业企业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一旦被处罚,将对其承接物业项目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比如在上海则无法承接新的项目。
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